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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美合与李美尧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合,李美尧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李美合,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夏津县,夏津县棉纺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攸生,男,夏津县兴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美尧,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夏津县。原告李美合与被告李美尧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系亲兄弟。2010年5月,原被告的母亲葛文兰心脏病做搭桥手术,先后在夏津和省立医院治疗,两医院及后期在医药公司买药各项费用60523.48元,新农合已报销14035.14元,还有46488.34元。住院期间被告不但不愿拿钱给母亲治病,就连起码的护理义务也未尽到。原被告兄妹四人,因情况紧急经协商治病费用由兄妹四人共同承担,因各自条件不同,先由原告先期垫付,之后再按应摊比例,均等承担,出院后其他姐妹应摊款项已分别协商解决,唯有被告对应摊治病款迟迟不付。今年以来,因母亲又在县医院及中医院住院治疗70余天,被告仍然不闻不问,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现金116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父母有这个能力看病,用不着原告垫付,没有花原告的钱,原告不能向我要钱。我和二位老人同样种着三口人的地,经济来源和收入差不多,而且我还要供两个孩子上学,我的花费比老人还要多,老人应当比我手头宽松。我父母现在74、5岁,从去年开始不种地了,之前一直干农活。2010年我母亲心脏病做手术我知道,当时具体花多钱以及费用是谁拿的我不清楚,后来病好了我知道花了四万多元钱。我院里的兄弟们给我说过要我摊一部分药费,我给他们说的就是上面的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兄妹四人,除原被告二人外还有两个姊妹,均已成家,其父母也在本村独立生活,年龄七十五岁左右。2010年5月,原被告的母亲葛文兰因急性心肌梗塞入住医院,先后在夏津县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治疗,两医院住院、门诊、复查费用48670.98元,农合报销14035.74元;2010年5月18日济南-夏津汽车客票三张90元;2010年5月18日-2011年2月25日夏津三益堂、医药公司药品销售单合计金额9968.50元。被告对住院治疗的费用没有异议,具体数额自己不清楚。对在医药公司等购买药品的单据认为什么东西在那里都可以买,单据可以随意写。原告申请两姐妹李爱玲、李爱珍出庭作证,两证人均证实其母亲在夏津、省立医院住院手术所有花费都是原告支付的,父母没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出院后还需药物治疗,都是原告在医药公司买的。庭审以后,经调查原被告的母亲葛文兰,葛文兰陈述,住院治疗费都是原告支付的,其他人没有拿钱,自己也没有能力出这个钱。本院认为,经过庭审调查,当事人、证人以及葛文兰的陈述举证,能够证实,原被告的母亲葛文兰因心肌梗塞住院手术治疗,花去各类费用5万余元。由于原被告的父母年逾七十,劳动能力有限,自身支付医疗费用的能力较低,被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能够认定原告支付了其母亲葛文兰的住院治疗以及后期康复治疗的费用。原被告作为葛文兰的孩子均有赡养照顾老人的义务,尤其在老人患病期间更应积极治疗、悉心照顾,同时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原被告的父母生活在农村,其收入来源为几口人的承包地,在有大额费用支出时能力有限,此时,正是需要子女为其尽义务的时候,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提倡的良好风俗。婚姻家庭之间出现矛盾和纠纷,不仅仅需要靠法律来规范,更需要日常生活形成的风俗习惯社会道德行为约束。本案中,原被告的母亲患病,被告没有支付治疗费用而由原告支付,虽然被告辩称父母有钱不需要原告支付,但该理由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而被告本人亦应对母亲的治疗费用承担义务,本着公平合理以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原则,被告应酌情承担部分治疗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费用中的11622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美尧给付原告李美合为母亲葛文兰治病费用11622元。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由被告李美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殿强人民陪审员  祖昕辉人民陪审员  王庆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