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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仲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胡多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胡多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088号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宣城路98号怡景花园2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7070-X。负责人:杨胜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林,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多才。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5)9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沈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