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诉被告周勇、赵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周勇,赵仕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负责人钟玉雄,行长。被告周勇,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现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被告赵仕英,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现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诉被告周勇、赵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周勇于2015年5月4日已归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6元,由被告周勇负担。审判员 黄雪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唯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