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易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易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290号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涪陵区荔枝稻香居委5组,组织机构代码74747271-9。法定代表人郭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易忠,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超,男,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易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顺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米志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