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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峨眉山君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何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君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何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峨眉山君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红星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7961303-2。法定代表人:陈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攀,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曹兴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光,男,出生于1984年6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君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峨眉山君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君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0元,由原告峨眉山君逸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宇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