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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杜某某。被告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