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杜某某。被告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