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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莫细亨与邓远贵,陈秋燕,陈海,陈英杰,朱振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细亨,陈秋燕,陈海,陈英杰,朱振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莫细亨,住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忠,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燕,住广西合浦县。被告陈海,住广西合浦县。被告陈英杰,住广西合浦县。被告朱振春,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细亨诉被告陈秋燕、陈海、陈英杰、朱振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细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细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细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元,由原告莫细亨承担;原告莫细亨预交的财产保全费242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欧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黎洁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