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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720号原告: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善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费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善强,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告年龄尚小,涉世不深,仓促与被告结婚,婚后感情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依法判决。被告孙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原告主张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明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虽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惠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