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晓姣、万斗 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晓姣,万斗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1994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晓姣。被执行人万斗寅。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晓娇、万斗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调确字第316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9181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原址经营。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调确字第316号确认决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