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周卫中与余平、彭明琴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中,余平,彭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717号申请执行人周卫中,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余平,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彭明琴,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周卫中与被执行人余平、彭明琴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公证处的(2015)沪宝证执行字第1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余平、彭明琴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300,00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平、彭明琴银行存款人民币304,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