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与王丽华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王丽华,XX刚,王志刚,邢万家,林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刚,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万家,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晓峰,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与五被执行人王丽华、XX刚、王志刚、邢万家、林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本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丽华、XX刚、王志刚、邢万家、林晓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