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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起诉人王文林、梁发仁、王风岑、崔学温与被起诉人刘桂芬、第三人浑江区板石街道新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416号起诉人王文林,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浑江区板石街新兴村。起诉人梁发仁,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浑江区板石街新兴村。起诉人王风岑,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浑江区板石街新兴村。起诉人崔学温,男,1939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浑江区板石街新兴村。起诉人王文林、梁发仁、王风岑、崔学温与被起诉人刘桂芬、第三人浑江区板石街道新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起诉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本案争议的板石街道新兴村土地是起诉人1996年在第三人处承包取得,承包期限为30年。2002年起诉人将争议土地借给被起诉人刘桂芬耕种,2012年底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返还争议土地,被起诉人称第三人已经为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本院审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多次协商未果,现请求法院重新分配耕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因土地权属产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文林、梁发仁、王风岑、崔学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