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泽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泽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喜云,女。被告李泽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泽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还款协议,故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