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林诉被告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林,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257号原告刘永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鹏,陕西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湘君,陕西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马军寨新苑小区1号楼2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姜丽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康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林诉被告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永林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林撤回对被告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2.50元。审 判 长 周 荣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