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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9日。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俊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