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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彭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1804号罪犯刘彭伟,男,1983年03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2日作出(2013)浏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彭伟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5年0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彭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彭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彭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0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黄仲奇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汤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