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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故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向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8日,宁夏隆德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隆德县。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扶贫发展试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固原市公安局扶贫发展试验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永虎,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向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向鹏及其辩护人马永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罗向鹏与被害人杜某及马某某在固原市区南城路后街“舞动心炫”酒吧888号包间喝酒时,被告人罗向鹏与杜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罗向鹏遂持啤酒瓶将被害人杜某左眼等部位打伤,并将该酒吧茶几玻璃打碎。经法医鉴定:杜某之伤属重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罗向鹏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向鹏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提起的被告人罗向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罗向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先行殴打被告人的行为导致案件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罗向鹏认罪悔罪,并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20000元,被告人罗向鹏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罗向鹏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罗向鹏与被害人杜某及马某某在固原市区南城路后街“舞动心炫”酒吧888号包间喝酒时,被告人罗向鹏与杜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罗向鹏遂持啤酒瓶将被害人杜某左眼等部位打伤,并将该酒吧茶几玻璃打碎。经法医鉴定:杜某之伤属重伤二级。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罗向鹏与被害人杜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罗向鹏向被害人杜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杜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杜某之伤属于重伤二级的事实;3、被害人杜凯的陈述、证人马某一、马某二、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住院病历等书证,证明2014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罗向鹏酒后因琐事持酒瓶将被害人杜某左眼打伤及杜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情况等事实;4、被告人罗向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罗向鹏酒后因琐事持酒瓶击打被害人杜某头面部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相关情况及被告人罗向鹏指认作案现场的事实;6、收据、赔偿协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罗向鹏向被害人杜某支付医疗费20000元及向“舞动心弦”酒吧赔偿损失1000元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罗向鹏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案发时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罗向鹏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法庭均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向鹏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向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向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向鹏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向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维功审 判 员  罗彦惠人民陪审员  赵 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