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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管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闫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