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管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闫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