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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陈晓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031号被执行人陈晓军,男,生于1968年5月5日,汉族,系广州市九晟奕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陈晓军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晓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6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晓军被交付执行刑罚,但未主动履行交纳罚金义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遂对罚金刑立案执行,经该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晓军缴纳罚金3140元,剩余罚金4686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陈晓军户籍在本院辖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遂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晓军的父母主动代其交纳罚金10000元,并承诺剩余罚金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代其全部交清。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晓军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4年7月10日裁定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00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晓军的父母代其交纳剩余罚金36860元及案件执行费6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庞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