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金洪、朱丽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洪,朱丽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国,系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黄金洪,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朱丽媛,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金洪、朱丽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若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