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聂玮丽与马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聂玮丽。被执行人马滔。申请执行人聂玮丽与被执行人马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洪审 判 员 孙建文代理审判员 邹武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笃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