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德新达水泥节能墙体材料厂与周炳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新达水泥节能墙体材料厂,周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广德新达水泥节能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广德县。负责人魏家华。被执行人周炳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新达水泥节能墙体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周炳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9625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周炳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曼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