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立华与王维东、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华,王维东,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73号申请人刘立华,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申请人王维东,男,1968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申请人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申请人刘立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