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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长安大学与孙军梅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大学,孙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长安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建,校长。委托代理人田利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马文妮,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军梅,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大学诉被告孙军梅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孙军梅就该争议已先于长安大学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孙军梅诉被告长安大学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孙军梅诉被告长安大学劳动争议一案[(2015)碑民初字第01214号]合并审理。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