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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国源物业管理公司诉李斌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斌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民勤县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东部开发小区晋琦花园内。法定代表人方泮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胜玉,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德,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勤县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尚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