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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农民。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杨某提出双方关系已和解,并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