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遂宁市通霸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和荣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通霸饲料有限公司,李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通霸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和荣,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遂宁市通霸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詹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