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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效平与杨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效平,杨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黄效平。被告杨少华。原告黄效平诉被告杨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清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效平、被告杨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效平诉称,2011年1月25日,被告以从事酿酒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12‰。2012年6月7日,被告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这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口头约定期限为两年,也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26000元借款的利息15808元(按月利息12‰计算,从2011年1月25日计算至2015年3月25日止)。原告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及被告出具的借条2张用以证明其所诉称事实。被告杨少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诉称的借款事实及主张的借款本金和计算的利息。但被告提出现在没有现金偿还借款,可以用生产的白酒折抵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杨少华承认原告黄效平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杨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黄效平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15808元,合计人民币91808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50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由杨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清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翁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