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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群豹,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翟云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翟云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仲裁委员会(2011)邢仲裁字第05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薛志刚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端伟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