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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殷华、陈靖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殷华,陈靖宇,楼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90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号。诉讼代表人:陈昌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该分行员工。被告:殷华。被告:陈靖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娄丽伟、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栋东。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殷华、陈靖宇、楼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