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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永才与李世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才,李世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董永才,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李世勇,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才与被告李世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才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永才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董永才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