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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8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与北京市电子技术发展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215号原告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20号楼。法定代表人邱绍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山泉,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电子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二巷姚家井小区7号楼北侧锅炉房。法定代表人邢兵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电子技术发展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于2015年5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市市政房屋管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