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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永乐与尹四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乐,尹四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97号原告:张永乐,男,1946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粟峥嵘、杨先,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尹四友,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9号16幢附11、12、12-2-2、13、14,组织机构代码75008189-0。负责人:张正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乐与被告尹四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永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