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岳川申请执行邹光焰、刘贞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27号沈岳川申请执行邹光焰、刘贞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岳川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已外出,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