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6新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乳山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乳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乳山市府前路。法定代表人傅利,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隋心,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被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所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鲁乳)质监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被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建立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用一台蒸汽锅炉超期未检验,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未经定期校验,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特种设备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处罚款壹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鲁乳)质监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鲁乳)质监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宝审判员 王忠龙审判员 杨小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宫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