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一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克民与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克民,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知渊,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皎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克民、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克民、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均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克民、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克民、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张克民、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富春玖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薄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