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刚,尹天增,吴瑞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92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刚,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区。被执行人:尹天增,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吴瑞灵,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尹天增妻子。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尹天增、吴瑞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民一初字第02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