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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龙博、孙社伟与岐山自立纺织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社伟,孙龙博,岐山县自立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139号申请人孙社伟,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孙龙博,男,1998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岐山县自立纺织厂。法定代表人:蔡军涛,任厂长。申请人孙社伟、孙龙博与被执行人岐山县自立纺织厂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张志杰依据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岐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度抚恤金879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从给双方当事人减少诉累等方面做工作,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1-2月份抚恤金共计19052.67元,申请人表示(2007)岐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事项彻底执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同意本案就此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岐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长董玮执行员  金军科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