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素文与何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素文,何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胡素文。被执行人何志刚,1964年12月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9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志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登记在何志刚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1051号晋合世家A栋2单元16层1室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胡素文名下;2、将原由何志刚、胡素文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南省醴陵市醴陵中央商业广场A区A栋608室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胡素文个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