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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色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洛登诉被告桑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登,桑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民初字第43号原告洛登,男,藏族,文盲,现住四川省色达县康勒乡。被告桑登,男,藏族,文盲,现住四川省色达县康勒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洛登诉被告桑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泥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登承担。审判员 洛吾旺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 新 松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