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边贻青与刘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贻青,刘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边贻青,××族,居民。被告刘上芳,××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贻青诉被告刘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贻青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贻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边贻青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司涛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