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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岳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无业。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龚平涛,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真实、自愿,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白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