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富发汽运有限公司与龚某甲、龚某乙、熊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富发汽运有限公司,龚某甲,龚某乙,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富发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大城镇。法定代表人郑娥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龚某甲,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本市。被执行人龚某乙,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熊某某,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富发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某甲、龚某乙、熊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某甲、龚某乙、熊某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