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特字第0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隋巨中与隋革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巨中,隋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特字第03048号申请人隋巨中,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隋革新,男,1986年4月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隋巨中于2014年4月诉至本院,诉称其子隋革新于1992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故要求依法宣告隋革新死亡。经查,隋革新,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镇1村人,系申请人隋巨中与前妻吕之子。1992年3月,隋巨中与吕经本院调解离婚,隋革新由隋巨中自行抚养。同年9月,经本院调解,隋巨中与吕达成协议,自当年10月1日起隋革新由吕自行抚养。随后,吕带隋革新到河北省承德市县镇2村。1999年以后,吕与隋革新离开该村一直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隋革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隋革新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本院(1992)平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隋革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北京市平谷区镇1村村民委员会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镇罗营派出所和河北省承德市县公安局镇派出所的证明,2014年5月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隋革新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隋巨中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隋革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