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薛超与乌兰察布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薛超,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集宁区怀远大街205号。法定代表人姜贤双,总经理。本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集执字第49-1号冻结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支行存款252360元,现因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支行存款252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左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