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聂某与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某,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聂某,女。被申请人:周某某,男。被申请人:张某某,女。申请人聂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云路街金开花园×号楼×单元×××室住宅(价值16万元)、六安市解放路魁星阁花园×区×号楼×单元×××室住宅(价值16万元)、六安市解放南路商贸中心×-×号楼×铺商铺(价值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张应适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青年路房产一套(房所有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某某、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云路街金开花园×号楼×单元×××室住宅一套、六安市解放路魁星阁花园×区×号楼×单元×××室住宅一套、六安市解放南路商贸中心×-×号楼×铺商铺一间。查封担保人张应适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青年路房屋一套(房所有权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