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马建峰、李继萍申请对刘耀轩、肖巧针、李占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建峰,李继萍,刘耀轩,肖巧针,李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172号申请人马建峰,男。申请人李继萍,女。被申请人刘耀轩,男。被申请人肖巧针,女。被申请人李占群,男。申请人马建峰、李继萍与被申请人刘耀轩、肖巧针、李占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刘耀轩、肖巧针所有的位于尉氏县建设路南段天泰小区的房屋和尉氏县丰华苑小区的房屋。查封李占群所有的位于尉氏县文化路的一套住房和尉氏县小东关街的一套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刘耀轩、肖巧针所有的位于尉氏县丰花苑小区一套房屋。二、依法查封李占群所有的位于尉氏县文化路的一套房屋。申请人马建峰、李继萍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