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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行执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磊、魏苗苗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磊,魏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图行执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许钟哲,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斌,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刘磊,男,图们市世纪阳光音乐会所业主,住图们市利民胡同106号,其他情况不详。被申请执行人:魏苗苗,女,图们市世纪阳光音乐会所业主,住图们市利民胡同106号,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刘磊、魏苗苗作出的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建决字(2014)第61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欠缴卫生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刘磊、魏苗苗作出的图建决字(2014)第61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审 判 长  金顺哲助理审判员  车国花助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明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