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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焕进与刘法刚、王相来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进,刘法刚,王相来,欧书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张焕进,居民。被告:刘法刚,居民。被告:王相来,居民。被告:欧书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进与被告刘法刚、王相来、欧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焕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仲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