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令建华与李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建华,李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206-1号原告令建华,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晓俊,男,回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令建华与被告李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令建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告李晓俊名下的宁AXXX**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户进行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令建华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晓俊所有的宁AXXX**奥迪牌轿车的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罗 刚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段和珍